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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可否單方調整工作崗位

法律3.16W
單位可否單方調整工作崗位
單位可否單方調整工作崗位
1、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工作內容的條款。工作內容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什麼工作,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確定的應當履行的勞動義務的主要內容。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崗位、工作性質、工作範圍以及勞動生產任務所要達到的效果、質量指標等。用人單位一旦在勞動合同中就工作內容與勞動者達成了一致,即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工作崗位屬於違約行為。
2、但在合同期內有兩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等有關問題的覆函》的規定精神,符合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
(1)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如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不得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2)企業在經過培訓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則企業有權作出調整工作崗位的決定,行使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