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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醫療期屆滿後還可以繼續請病假嗎

法律1.84W
員工醫療期屆滿後還可以繼續請病假嗎
員工醫療期屆滿後還可以繼續請病假
員工醫療期屆滿後,員工繼續請病假,公司是否有權拒絕,要求員工按請事假處理?


「律師分析」


對於勞動者醫療期屆滿後是否可以繼續請休病假的問題,法律法規並未直接給出答案。


要分析這個問題,必須要弄清楚病假和醫療期各自的意思和關係。


病假是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接受治療、休養而無法上班的期間。而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可見,病假是一種醫學概念,其長短取決於勞動者接受治療、休養的時間。而醫療期則是一種法律概念,它是限制用人單位解除患病勞動者勞動合同的一種法律措施,其長短取決於勞動者累計工作年限和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因此,病假與醫療期並不是一回事,並非勞動者請休的病假有多長醫療期就有多長,也不是説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只能請法律規定醫療期這麼長時間的病假。


但由於確定醫療期是否屆滿是以勞動者請休病假時間為基礎進行計算的(如何計算醫療期,可見查閲《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導致很多人認為醫療期就是勞動者請休病假的最長期限。不得不説,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


從理論上説,只要勞動者確有患病需要停工治療休養的事實,其病休權就應受到保護,用人應當予以批准病假,而無需考慮勞動者法定的醫療期是否屆滿。勞動者醫療期屆滿,產生的影響是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未以醫療期屆滿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仍享有病假病休的權利。


因此,我們的結論是:醫療期滿後,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仍需請病假的,用人單位應予以安排。當然,在實務操作中,勞動者在這種情況下自己主動請休事假或同意按事假處理的,這是其自願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法律並不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