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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決定書丟了,工傷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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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決定書丟了 工傷變更
工傷認定決定書丟了怎麼辦?
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的可能性較小,因此,往往有些職工由於對法律知識瞭解不夠,缺乏相關經驗等,一旦面臨工傷事故就陷於迷茫狀態,尤其是遇到資料丟失、證據不完整等一些特殊狀況時往往不知所措,那麼,工傷認定決定書丟了怎麼辦呢?職工經過工傷認定後如果工傷認定書丟了是可以補辦的。職工攜帶身份證和病歷到勞動保障相關部門,如工傷保險科等,調取原件,複印一份,然後讓該部門在《工傷認定書》複印件上蓋章,則和原件一樣有效。一、工傷認定書的內容1、用人單位全稱;2、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3、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4、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於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5、認定結論;6、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的部門和期限;7、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二、工傷認定書的效力首先,從證據法角度看,認定工傷決定書在民事訴訟中也是一種證據,法官應當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並享有是否採信的裁量權。工傷保險法律屬社會法的範疇,但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仍然需要通過民事訴訟進行救濟。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九條並未把認定工傷決定書納入具有預決效力的證據範疇,但我們認為,認定工傷決定書是一種依嚴格法定程序作出的公文書,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也具有預決力,當事人一般不得再行爭辯,但並非絕對不能推翻。其次,從救濟途徑看,對未生效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認定工傷決定書生效後,即使有錯,《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均未賦予救濟途徑,當事人只能在民事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採信,對這最後的、唯一的救濟途徑,不應徹底封閉。在民事訴訟中,雖然不能宣告認定工傷決定書無效,但可以決定不予採信。綜上所述,關於工傷認定決定書丟了如何處理的問題,按照相關規定,在工傷認定完結後,認定部門是會留存相關檔案資料的,勞動者可以攜帶身份證件、病情診斷書等證明文件,到負責工傷認定的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調閲並複印工傷認定書,並在認定書複印件上加蓋認定部門印章,即可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