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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

法律2.86W
如何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
如何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
1、執行判決失職罪的構成要件應為:
(1)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2)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行為是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
(3)本罪的客體是侵犯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活動;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