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執行判決失職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執行判決失職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
二、《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機關在執行判決活動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對犯罪事實的調查取證,以及相關違法事實後果的界定上,應當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司法工作人員存在執行判決失職的,應當追究上述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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