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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如何量刑?

一、 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如何量刑?

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如何量刑?

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刑法修正案(四)》第8條第三款),是指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在認定此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判決、裁定失職又收賄賂,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和受賄罪的,屬於牽連犯的行為,按照其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於執行判決失職的行為,是屬於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履行有關法律決議的嚴重違法事實,相關事項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量刑處理,法律上針對該違法事實,也明確規定了兩種量刑處理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