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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行使解除權違約責任

法律3.14W
未行使解除權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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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解除權的程序




    解除權是當事人以單方的意思使合同失效的權利,按其性質來説,不需要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合同法》第96條對行使解除權的程序作了規定:



    1、通知對方。



    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應通知對方當事人;發生法定情形而使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同樣也應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這兩種情況下,合同從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起解除。



    2、對解除合同存在異議的,可請求法定機構解決。



    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後,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訴或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對於這些有效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遵守特別程序的規定。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不依法報請批准,或者未依法辦理登記的,不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此外,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發生解除權的場合,雙方當事人都享有解除權;在因一方違約而發生解除權的場合,對方當事人享有解除權;在依合同約定而發生解除權的場合,解除權的歸屬應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