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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行使抗辯權與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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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行使抗辯權與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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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先履行抗辯權與違約責任

先履行抗辯權規定在《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而違約責任規定在第七章。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違約責任包括實際違約責任和預期違約責任兩種情形。實際違約責任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合同法》第107條);預期違約責任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合同法》第94條(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