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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主體,有誤

法律1.45W
工傷認定主體 有誤
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或其上級工會組織均有權向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有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如果用人單位在以上時間內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