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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做賬實例簡析

法律1.87W
勞務派遣做賬實例簡析
請問勞務派遣做賬實例簡析都有哪些?
2008年4月,吳某被聘為某商場的營業員,並與該商場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規定:吳某需先交200元風險抵押金,如果吳某違約,則200元押金不再退還,李某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每月工資為500元,試用期滿後每月工資800元。合同還規定,如果李某嚴重違反商場的勞動紀律或者患病住院、懷孕等,商場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給吳某任何經濟補償。請大家幫忙分析下該勞動合同存在哪些違反勞動法的地方! 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或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約定違約金。同時,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中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案例中,用人單位要求吳某先交200元風險抵押金,如果吳某違約,押金不再退還的做法,違反了法律規定,不緊要返回勞動者本人,勞動行政部門還將對其採取處罰。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本案中,該商場與吳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試用期的期限超過了法定期限,同時,試用期500元的月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實屬違法。 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法》作了明確的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在本案例中,“患病住院、懷孕等,商場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給吳某任何經濟補償”的約定違法。 因此,對於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