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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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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醫療糾紛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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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太原醫療糾紛怎麼解決?有朋友求助

你好,司法實踐中,太原醫療糾紛怎麼解決的途徑主要有: 1、當事人既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衞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衞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2、衞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後,應當對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鑑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3、衞生行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經審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鑑定。   4、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並附具協議書。   5、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並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