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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既無法律規定又無約定

法律1.7W
連帶責任既無法律規定又無約定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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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法律規定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八十九條 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採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按照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根據擔保法第十六條和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



    為了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一般債權人在與他人建立債權債務關係時,會約定第三方擔任擔保人,此種情形下,若是期限屆滿之後,債務人沒有能力償還債務,那麼該擔保人就需要承擔債務,並且此種情形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