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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應對員工入職風險

法律1.35W
企業如何應對員工入職風險
入職擔保風險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所以,法律並沒有規定不得提供擔保人,遠成的行為不被法律支持也不違法,即使被認定無效也並無懲罰措施。 而且,在被招用的勞動者在履行職務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之規定,將此時的財產損失參照一般侵犯財產權案件處理。通過與勞動者和擔保人協商,如果擔保人同意提供擔保的,因此時的損害已經轉化為普通債權,屬於《擔保法》的調整範疇,則這樣的擔保是有效的,這就保障了用人單位訴請法院要求勞動者或擔保人對財產損失的大部分甚至全部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