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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未經確認的債權不能產生代位權

法律3.25W
是不是未經確認的債權不能產生代位權
是不是未經確認的債權不能產生代位權
未經確認的債權可以產生代位權。
當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行使代位權,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證據證明債權的存在,不應僅限於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或仲裁確認的債權。債權債務關係為民事法律關係,債權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按照民事行為意思自治的原則,當事人可以隨意設定債權債務關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