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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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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權糾紛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何是什麼時候廢止的
您好,這個權利沒有被廢止。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權利。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該“15日”的屆滿之日肯定得早於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日期,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必須給承租人留出必要的答覆期限——15日,因此出租人最晚應於出賣房屋前15日通知承租人,即在15日答覆期之前履行通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