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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召回管理辦法

法律2.11W
產品召回管理辦法
電力產品增值税徵收管理辦法是否有效
國家税務總局《電力產品增值税徵收管理辦法》(總局令[2004]10號)有效。辦法於2005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適用對象包括生產、銷售電力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電力產品增值税納税人。《辦法》對電力產品增值税的計税依據、徵税辦法、非應税貨物和勞務的税務處理、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税務登記和申報、發票領購、使用和管理等進行了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