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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購買權轉讓合同糾紛

法律1.86W
房屋購買權轉讓合同糾紛
房屋優先購買權糾紛如何處理

在房屋購買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優先購買權的問題,在優先購買權的糾紛案件中,通常會設計到出賣人、買受人、主張優先購買權人等多人蔘加訴訟。在這一過程中,他們在各自的訴訟地位如何,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不盡一致。在訴訟程序處理中,可分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一是買賣關係尚未成立的。優先購買權人因主張權利與出賣人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優先購買權人是享有權利的一方,出賣人是負有義務的一方,根據優先購買權人的性質和特徵,買受人雖與本案有一定的關係,但案件的實體處理結果對其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其不作為案件當事人參加訴訟,法院也不宜依職權追加其為當事人。如果因情況需要須由買受人出庭才能查清事實真相的,其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二是買賣關係已經成立。優先購買權人主張權利提起訴訟,應將出賣人列為被告,將買受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這是因為案件的處理結果同買受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如果優先購買權人勝訴,買受人將因買賣關係無效而返還標的物;如果出賣人勝訴,買受人將合法受讓和佔有標的物。


三是出賣人與買受人因買賣關係發生糾紛引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的,優先購買權人應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資格參加訴訟。


處理優先購買權案件的原則是,既要保護優先購買權人的利益,又要防止濫用優先購買權以致損害出賣人和其他購買人的合法權益。由於這類案件比較複雜,處理難度也比較大,一般情況下,應根據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即屬於業主共有部分,原則上不能歸屬於頂層區分所有權人所專有使用。如果居住在樓頂的業主擅自將樓頂隔開,不讓其他業主使用的話,這樣的行為可以説就是對其他業主造成了侵權,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