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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崗糾紛是否勞動爭議

法律2.45W
公益崗糾紛是否勞動爭議
公益崗糾紛是否勞動爭議
公益性崗位用工糾紛應當屬於勞動爭議,發生糾紛時應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開展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統計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4號)規定:“公益性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資扶持或是社會籌集資金開發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服務崗位。”是為解決特殊人羣就業問題,由政府財政進行補貼的臨時性救助崗位,實務中表現為由政府開發的,優先安排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及其他就業困難人員或特殊人羣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活動的臨時性救助崗位。目前多集中在由街道和社區開發的基層公共服務類崗位,如社區的安保、保潔崗位,城管執法的協管等,具有“臨時性”和“救助性”的特徵。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2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的規定,公益性崗位的勞動問題,除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中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外,均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由此,公益性崗位用工糾紛應當屬於勞動爭議,發生糾紛時應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