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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何時發生效力

法律1.65W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何時發生效力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何時發生效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手段,與此相對應,動產物權以佔有和交付為公示手段。佔有主要在靜態下,即在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情況下發揮動產物權的公示作用;而交付主要是在動態下,即在發生物權變動的情況下發揮動產物權的公示作用。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指的是主要是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轉讓動產所有權和設立動產質權兩種情況。相關法律所説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佔有的轉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為要求,將物的直接佔有移轉給另一方的事實。這裏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
第一,相關法律對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的一些特殊情況: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相關法律對主要是非依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問題所作的規定。
第三,相關法律規定,擔保物權編對動產抵押權和留置權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