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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簽訂合同

法律1.46W
外國人簽訂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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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如何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

定的崗位。

2、外國人在中國就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

(三)無犯罪記錄;

(四)有確定的聘用單位;

(五)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3、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獲准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

業許可證書》後方可聘用。

4、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持職業簽證入境,入境後取得《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

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

二、程序上的相關要求

1、申請就業許可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填寫《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向其與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級的行業

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擬聘用外國人履歷證明;

(二)聘用意向書;

(三)擬聘用外國人原因的報告;

(四)擬聘用的外國人從事該項工作的資格證明;

(五)擬聘用的外國人健康狀況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後,用人單位應持申請表到本單位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

部門或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辦理核准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或授權的

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具體負責簽發許可證書工作。發證機關應根據行業主管部門

的意見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狀況進行核准,並在核准後向用人單位簽發許可證書。

外商投資企業聘僱外國人,無須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可憑合同、章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和規

定的文件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申領許可證書。

2、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

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應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勞動

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

3、就業證辦理:

獲准來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憑勞動部簽發的許可證書、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及本國有效護照

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處申請職業簽證。

用人單位應在被聘用的外國人入境後15日內,持許可證書、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

及其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到原發證機關為外國人辦理就業證,並填寫《外國人就業登記

表》。

勞動行政部門對就業證實行年檢。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就業每滿1年,應在期滿前30日內到勞動

行政部門發證機關為被聘用的外國人辦理就業證年檢手續。逾期未辦的,就業證自行失效。

4、居留證辦理

已辦理就業證的外國人,應在入境後30日內,持就業證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居留證。居留證件

的有效期限可根據就業證的有效期確定。

5、勞動合同期滿後的處理

被聘用的外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時,其就業證即行失效。如需續訂,該用人單位

應在原合同期滿前30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延長聘用時間的申請,經批准並辦理就業證延期

手續。

6、已在國內就業的外國人工作情況的變動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就業證所註明的單位相一致。

外國人在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但仍從事原職業的,須經原發證機關批准,並

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

外國人離開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就業或在原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且從事不同職業的,

須重新辦理就業許可手續。

除了以上的特別要求外,和外國人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均適用我國的勞動法的規定。

一般來説,外國人在國內工作已經非常常見,其辦理的手續也並不是非常複雜。這是為了保證外國人在我國進行發展建設的時候不會被一些其他因素所影響和設計。所以只要辦理完就業證就可以和國內的企業簽署相關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