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訂合同有發票
簽訂合同有哪些程序
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總有一個程序,而合同雙方當事人也要經過一系列討價還價的過程。
一般來説合同雙方就合同的內容,條款等協商要經過法律上所規定的要約邀請,要約,反要約和承諾四個步驟,其中要約和承諾是任何一份合同簽訂所必須經歷的過程。所謂要約就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即要約人)為了達到其簽約的目的,向對方當事人即受要約人提出建議或合同草案,表示出願意與對方簽訂合同的意思。
要約一般可以採用書面的方式也可以採用口頭方式,當然要約人提出要約是為了要對方按照要約與之訂立合同,因此要約的內容基本上應當具備有合同的必要條款,如標的,數量,質量等等。
要約一旦作出之後,對要約人而言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約束力。對受要約人而言,接到要約之後是否接受並簽訂合同,則應當由其自己去判定並作出正確的決策。
若要約內容不確定則合同條款無法確定,合同根本不能成立。
要約成立,而要約人也一旦發出要約,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定要約人應當給與受要約人一定的時間考慮以便決定是否接受要約,在此期間要約人不得隨意變通或撤銷,或在履行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向多家發出要約等。
除非受要約人拒絕或改變要約內容,答覆或超過了規定期限或對方在規定期限答覆了,而要約人有證據證實接到承諾時已超過了期限。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前或同時也收到了撤銷或變更要約的通知,先前的要約才會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總之,要約人作出要約,在規定期限內不應當隨便食言。
另外,合同的訂立是雙方當事人的共識。而一旦受要約人做出決定接受要約人的要約後便稱之為承諾。
總之,經過以上的有效要約、有效承諾之後,合同就宣告成立了。合同一旦成立了,此時承諾人不能再隨便撤回承諾,除非撤回通知先於或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處。否則將視為對合同的解除,應當賠償要約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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