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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3.29W
工傷職工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患病期單位能不能解除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很多人認為職工在患病或負傷醫療期間內絕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條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只要勞動者存在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是: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勞動者在患病醫療期間有泄露商業祕密等情形,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我國勞動者如果在合同期內患病的話用人單位是無權辭退的。用人單位辭退患病員工的情況只有一種就是在勞動者合同期滿之後由於患病造成的無法再從事目前的工作。並且勞動者在被辭退之後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勞動訴訟等方式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