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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員工勞動合同簽訂

法律1.39W
駐外員工勞動合同簽訂
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後違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必須提供出資培訓你的證明,如果不能證明的那這個服務期不成立,那你就不需要支付這個違約金。 假如説用人單位確實出資培訓你了,而且也有證明,那如果你辭職就必須承擔這個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注意!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不可以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説不包括職業培訓。比如説崗前的培訓,這樣的培訓是用人單位應該的,這樣的培訓不能約定服務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十二條就是指的服務期,前提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這裏不包括崗前培訓。 除了這兩條之外用人單位約定的其他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