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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法律3.25W
終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終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因為重新就業後,失業人員的身份便轉變為從業人員,不再屬於失業保險的保障範圍,所以不能再繼續享受失業保險侍遇。
2、應徵服兵役的。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符合條件的,可以應徵服兵役,根據有關軍事法律、法規、條令享受服役和生活保障,應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移居境外的。失業人員移居境外,表明其在國內沒有就業意願,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條件,而且其在國外是否就業不好證明,故應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失業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費的,在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暫時中斷,其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户可以存續,待重新就業後,應當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滿15年可以從享受失業保險直接過渡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按其繳費年限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