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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合同效力

法律1.81W
新舊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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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無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
處於此階段中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而是處於不確定狀態。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來看,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合同:
(一)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效;
(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後果由行為人承擔;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1款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