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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貸還舊貸款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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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貸還舊貸款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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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合同解除後貸款怎麼還


在按揭購房過程中,存在着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即購房者與開發商的房屋買賣關係和購房者(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的借貸關係。從以上法律關係中可以看出,購房者(借款人)負有向銀行歸還借款的義務。

但是,購房者(借款人)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後,銀行已按合同約定把所有款項劃入開發商賬户。此時,購房者(借款人)與開發商協議解除了購房合同,購房者既失去了房屋,也沒有持有貸款,如果由購房者(借款人)繼續償還銀行借款本息,顯然極不公平。那麼按揭合同解除後,銀行發出的貸款是由購房人還是開發商返還?購房合同解除後,開發商應當把購房款返還給購房人,因此對購房人而言,開發商就成為還款義務人。按揭合同解除後,購房人應當把其向銀行的借款返還給銀行,因此對銀行而言,購房人就成為還款義務人。如此以來開發商就成為銀行的債務人(購房人)的債務人,開發商直接向銀行還款,具有消滅購房人還款義務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第25條第2款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根據以上規定,購房者(借款人)只有經過法定程序,即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購房者(借款人)或銀行還必須再通過法定程序提出解除擔保貸款合同的主張,才能解除貸款合同,只有貸款合同也解除了,剩餘貸款本息才由開發商承擔。如果購房者僅僅與開發商協商一致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而沒有通過法定程序解除與銀行的擔保貸款合同,貸款合同效力就依然存在,購房者(借款人)就仍應向銀行還款。因此為了更方便地解決糾紛,減少不必要的訴累,而且考慮到銀行的貸款是實際劃撥給開發商的,《商品房司法解釋》直接規定按揭合同解除後,開發商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利息直接返還給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