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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1.65W
商品房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商品房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1、最高賠償購房款一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2、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3、房屋面積的誤差比超過3%導致的懲罰性賠償
(1)、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就房屋面積誤差所承擔責任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誤差3%為界,分別處理:
(2)、誤差在3%以內,購房者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超過3%,法院予以支持;
(3)、如果超過3%,購房者願意購買,房屋實際面積大於約定面積的,誤差在3%(含3%)以內的,購房者按照購房時約定價格補足,超過3%的部分,開發商自行承擔;房屋實際面積小於約定面積的,誤差在3%(含3%)以內的,由開發商返還該面積的購房款及利息,超過3%的部分,雙倍返還。
綜上所述,商品房出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出賣給當事人,導致商品房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要求解除買賣合同,返還已購房款及利息的,出賣人應當承擔已付購房款1倍的賠償責任,房屋實際面積小於約定面積,誤差超過3%,開發商應當返還誤差面積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