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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一、銷售假藥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銷售假藥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假藥案件懲罰性賠償最低為3倍來進行給予處罰,生產或者是銷售假藥的一般只要條件構成最低的刑法就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造成他人死亡的話,還會判決死刑並且處罰罰金。

銷售假藥懲罰性賠償金依據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刑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生產的假藥在致人死亡或者是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刑罰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應如何認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

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説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

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鑑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鑑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的假藥如果只是普通的消炎藥不會耽誤別人治療的一般是屬於情節比較輕的,但是如果生產的假藥是別人救命的藥,那麼就是屬於間接殺人,情節就是嚴重的,這種情況不是簡單的進行罰款或者是教育,當事人要承擔刑事責任。

日常生活中,如果是行為人實施銷售假藥的行為的,一般是歸我國的工商部門管理的,此時是侵害到我國的消費者的權益的,是要對消費者進行賠償的,並且這個賠償的數額的計算是很高的,這就是我們所説的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