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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糾紛能私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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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糾紛能私了嗎?
工傷糾紛能私了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那麼,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就應當認定私了協議的有效性。
但是,勞動者往往擔心私了協議中存在“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項後,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勞動者亦不得以勞動爭議或工傷賠償為由進一步提起勞動仲裁。”的兜底條款。基於此,上述司法解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對存在“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進行規制,明確了“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