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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條款效力

法律2.18W
離婚協議條款效力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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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贈與條款的效力


  

有人主張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撤銷的。其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僅在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才可將有關財產分割的條款撤銷。因此,離婚協議中的有關贈與子女財產的內容是夫妻對其財產協商處分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撤銷的。

我們認為,婚姻家庭中的財產關係雖然是伴隨着身份關係而產生的,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允許婚姻關係的當事人通過約定來改變這種財產關係,這種“約定”即是協議、合同。關於這類合同的訂立、生效、無效、撤銷、變更等的原則,不僅由婚姻法來調整,也要適用合同法的原則及具體規定。涉及贈與條款的效力還是要適用合同法中關於贈與的規定。本案承某和黃某將房屋贈與兒子的贈與合同雖已成立,但是房屋產權過户手續尚未辦理。在房屋產權尚在承某名下的情況下,贈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有效,但是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承某可基於自身原因撤銷贈與。

以上是關於離婚財產贈與協議書內容寫法規定,相信根據以上內容,就能知道父母離婚財產贈與協議書怎麼寫了吧。在此提醒各位,離婚後雙方在財產的贈與協議上不應該是單方面的要求或者給予,應以子女利益為前提,多考慮各種因素,各盡自己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