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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派遣合同

法律1.27W
涉外派遣合同
被公司國外派遣後回國的合同問題
你好!????根據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1、你當初與公司簽訂《外派工作培訓協議》就已經認可了該協議的內容,如果你不認可該內容你就不會簽字和答應該協議中的條件,而且你有很高的學歷和理解能力,因此,該協議的內容是有效的;????2、不管你以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到期,你在國外培訓工作回國時就應當另行簽訂3年期的勞動合同;????3、簽訂勞動合同時,你有權對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全部內容應當協商一致。????但是你的勞動報酬的要求也應當是符合同工同酬的條件,並不能提出無理的條件而使公司無法達到你所提出的條件為由離職,這樣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當然你的回國後的工資肯定不能與你在國外相提並論,因為你在國外的情況各方面的花費都比國內高,而公司給你發放的國外工作津貼在回到國內應當不再享有;????4、你如果確實不想再繼續在公司工作,那麼你以薪酬無法達到你的要求而離職,是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賠償公司為你支出的外派期間的相關費用的,但是如果你外派確實是為了工作的需要,那麼你不應當返還公司為你發放的外派期間的津貼;????5、如果沒有找到條件比這個工作更好更能體現你的價值的工作之前,建議按照協議履行,而且各方面的條件你也可以與公司充分的協商,可以據理力爭,但是不要傷了和氣。????如果你已經找到相應的更能夠體現你價值的工作,建議不要在乎賠償公司在協議當中的約定,該賠償該補償就補償,但是儘量與公司協商一致,因為你所説的前勞動合同已經到期,所以儘量協商解決分歧更好。????如果你確實兩年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而不像繼續在該公司工作,那麼你可以離開,但是由於有協議內容的約束,因此,你將無法獲得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