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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的禁止義務有哪些

法律2.04W
競業禁止的禁止義務有哪些
競業禁止的禁止義務有哪些
競業禁止義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股東、合夥人的規定
中國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而有限責任公司系由董事執行業務,故無必要規定股東的競業禁止。
2、對董事、經理的規定
董事、經理競業禁止義務是由董事、經理的忠實義務派生出來的,從根本上説,董事、經理的權利義務是由其與公司間的關係引起的。公司和董事、經理之間的關係是委任關係。就公司和董事、經理的委任關係而言,委託人是公司,受託人是董事、經理,委任標的是公司財產的管理與經營。這種委任關係僅依股東會的選任決議和董事、經理承諾任職而成立。在中國,普遍認為“引用委任關係説明公司與董事、經理關係,比較符合中國人的習慣和傳統”。
3、對一般僱員的規定
董事、經理的競業禁止義務是基於法律條文的直接規定產生,而公司往往通過與一般僱員競業禁止合同或在其他合同中訂立競業禁止條款,禁止僱員以任何形式受僱於與其任職或曾任職單位有競爭關係的企業。
4、代理商的競業禁止義務
代理商是以為其他商人的經營活動和交易行為提供代理、媒介服務為業的商人。為避免代理商憑藉其優勢條件從事損害權利人的競爭行為,有必要為其設立競業禁止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