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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的未遂

法律1.23W
行賄罪的未遂
行賄罪 未遂怎麼認定?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着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賄未遂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之一。關於行賄罪的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在刑法學界認識不一致,主要存在以下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以行為人實施給付財物的行為作為既遂的標誌,但不要求對方實際接受賄賂。即行為人只要是為了使特定對象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將一定數額的財物送給該特定對象,就成立行賄既遂,而不論對方是否實際接受所送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