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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拆遷賠償項目及標準

法律1.64W
福建拆遷賠償項目及標準
工傷賠償項目及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交通食宿費


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四)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五)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六)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七)傷殘補助金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如果工傷員工受傷並不嚴重,沒有傷殘,也不會影響勞動能力,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下來了之後就可以直接到工傷保險部門申請工傷待遇了,但如果員工的傷情對勞動能力造成了影響,就需要作勞動能力鑑定,確定傷殘等級之後,再由工傷保險部門根據相應的傷殘等級支付工傷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