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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的不確定性

法律2.03W
級別管轄的不確定性
刑事級別管轄怎麼確定

(一)基層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二)中級人民法院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23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對於第一審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由上級法院管轄的,不能再指定下級法院管轄。(《六機關規定》第5條)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