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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與土地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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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與土地儲備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土地儲備中心的性質是什麼

土地儲備機構不是行政機關,而是事業單位,其不可以參與組織實施徵收土地,更不可以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只能作為民事主體

1、土地儲備機構是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事業單位,隸屬於國務資源部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統一承擔本轄區內的土地儲備工作。

2、土地儲備機構不具有徵收的行政職權和行政主體資格,如果其實施佔地行為,則構成民事侵權。

3、土地儲備機構不是行政機關,因而不可以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更不可以參與組織實施徵收土地的行為,徵收實施的主體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

不管是對房屋進行拆遷還是對土地進行徵收,其實主要還是分為了兩種情況,一種是出於公共目的的徵收,另一種則是純商業化的徵收。通常,在前者的情況下一般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主體應該是當地的房屋管理部門,至於後者則往往是對應的開發商來簽訂相應的拆遷補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