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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收和土地儲備的區別

法律1.12W
行政徵收和土地儲備的區別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土地儲備中心的性質是什麼

土地儲備機構不是行政機關,而是事業單位,其不可以參與組織實施徵收土地,更不可以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只能作為民事主體。

1、土地儲備機構是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事業單位,隸屬於國務資源部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統一承擔本轄區內的土地儲備工作。

2、土地儲備機構不具有徵收的行政職權和行政主體資格,如果其實施佔地行為,則構成民事侵權。

3、土地儲備機構不是行政機關,因而不可以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更不可以參與組織實施徵收土地的行為,徵收實施的主體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

不管是對房屋進行拆遷還是對土地進行徵收,其實主要還是分為了兩種情況,一種是出於公共目的的徵收,另一種則是純商業化的徵收。通常,在前者的情況下一般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主體應該是當地的房屋管理部門,至於後者則往往是對應的開發商來簽訂相應的拆遷補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