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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主張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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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主張的時間
加班工資主張的時間
關於加班工資主張時效規定如下: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主張加班費不受時效限制;

勞動關係終止的,主張加班費的仲裁時效為一年,從勞動關係終止起算。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九條規定: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由於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工資表至少保存兩年備查,用人單位超過兩年的證據沒有保存的,由勞動者完全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一些超過兩年的加班費往往因為舉證不力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