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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認定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法律3.21W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當事人若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可通過以下途徑救濟:


一、向交警部門的上一級申請複核


當事人對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可以在收到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做出認定書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核,複核內容寫清複核請求及理由和主要證據。


上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確實存在錯誤,會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若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書就作為一項證據向法庭提交。因此,有異議的當事人要在訴訟過程中,通過取證、舉證和質證,並闡明理由,來説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不當之處,由法庭對交通事故認定予以質證後決定是否採信這項證據,再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庭審過程中當事人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推翻該責任認定,一般情況下法院會採信該認定書上的責任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