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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鑑定申請需要經過哪些程序與提交哪些材料

法律3.1W
勞動能力鑑定申請需要經過哪些程序與提交哪些材料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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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鑑定申請需要經過哪些程序與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勞動能力鑑定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開展:
(1)首先由符合勞動能力鑑定條件的工傷職工本人(或其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向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同時要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2)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申報勞動能力鑑定的資料後,首先要進行初審,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如果申請人提交的資料欠缺,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則會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後重新提出申請,申請受理期限從再次提交申報材料時起算。
(3)組織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受理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從醫療專家庫內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鑑定。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專家必須具有醫療衞生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掌握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專家組鑑定後出具的鑑定意見由參與鑑定的專家簽署。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有關的診斷。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確定傷殘職工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提出為傷殘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建議。
(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傷病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治癒或傷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停工留薪期滿或傷情造成殘疾並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須提供以下材料:
1、勞動行政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通知書;
2、傷病職工身份證(複印件)、照片;
3、傷病職工完整連續的原始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等材料;
4、《工傷職業病鑑定申請書》或《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
5、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還需提供被鑑定人與職工之間直系親屬的有效證明;
6、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