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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定義構成要件

法律2.38W
醫療糾紛定義構成要件
醫療糾紛的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內容?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從主觀方面上看,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的過失。醫務人員沒有這種過失的,不構成醫療事故責任。這種過失行為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疏忽大意所引起的過失。這是在醫療事故發生中,根據行為人相應職稱和崗位責任制要求,應當預見和可以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患者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到、並致使危害發生的;第二種是由於自信引起的過失。這是指行為人雖然遇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給患者導致危害的結果,但是輕信藉助自己的技術、經驗能夠避免,因而導致了判斷上和行為上的失誤,致使危害發生的。具體地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醫療人員具有醫療過失行為:   (1)有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或搶奪病歷資料行為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或搶奪病歷資料。”因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這一規定,即為有過失;   (2)未盡到必要説明義務。醫療糾紛的構成要件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沒有盡到必要的説明義務,即為有過失。   (3)違反醫療服務職業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