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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的往來結算票據是否可以當發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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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的往來結算票據是否可以當發票使用
行政事業單位的往來結算票據是否可以當發票使用
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結算票據不可以當發票使用。
法律依據:《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以下簡稱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其他組織機構(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等經濟活動時開具的憑證。
第八條下列行為,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一)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提供下列服務,其收費屬於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依法使用税務發票,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1.信息諮詢、技術諮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2.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強制進行的培訓業務以外,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培訓、會議的收費;
3.組織短期出國培訓,為來華工作的外國人員提供境內服務等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4.組織展覽、展銷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
5.創辦刊物、出版書籍並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6.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7.複印費、打字費、資料費;
8.其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