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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出租車責任賠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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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出租車責任賠償主體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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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交通事故該怎麼劃分責任



  (一)出租車駕駛人的形式

隨着城市人口和旅遊人數的不斷增加,從事出租車行業的駕駛人員越來越多。目前出租車行業中,駕駛人主要有四種形式:

1、公司職員,即為出租車公司駕駛出租車,利潤上交,每月拿工資。

2、承包公司所有的機動車,每月上交一定利潤,對外仍以公司名義營業。

3、承包經營人即“主駕”對外以招聘形式招聘他人經營,即“二駕”。

4、掛靠承包經營,即將自己的機動車掛靠出租車公司,其營運證由公司辦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費用,對外以公司名義營業。


  (二)出租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

在出租車肇事致人損害後,駕駛人承擔責任時,賠償義務人根據不同形式分別確定:

1、自主經營,應由出租車公司為賠償義務人。

2、承包經營,承包人和出租車公司均為賠償義務人,承包人承擔賠償責任,出租車公司(即發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多人承包經營,無論“主駕”、“二駕”均以公司名義經營,並得到公司的認可,公司對機動車的運行具有管理責任,機動車的運行支配權歸屬公司,而公司也從營運中獲得利益,因此公司當然作為賠償義務人。

4、掛靠經營,有一種觀點認為由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責任,被掛靠的經營者在收取的各種管理費範圍內承擔有限連帶責任。

由於被掛靠經營者不僅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也對營運車輛擁有管理權,因此機動車所有人和被掛靠的經營者均為賠償義務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至於掛靠人與被掛靠經營者之間約定被掛靠經營者對交通事故的後果免責的,僅在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而不能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