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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附加條款

法律1.64W
合同法 附加條款
合同法違約責任條款
合同違約條款是合同的重要條款,是擔保合同全面履行、補償守約方的損失、懲罰違約方違約行為的重要措施。因為違約條款是合同條款,應當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志、體現私權自治的法治原則。合同雙方可以雙方協商一致後在合同違約責任中約定如果一方違約將以支付違約金或其它相關損失。關於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我國《合同法》規定了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等形式。 合同法違約責任條款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按我國《合同法》第117條、第118條規定,只有不可抗力可免除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而且不履行合同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2、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 對於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考慮到勞動合同的特殊性,結合國外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的規定,主要應以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範、補救措施方式為輔,違約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適用於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場合。 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未作明確規定,基於勞動合同的性質及獨特特徵,特別是勞動合同附合化日益增強的情形下,勞動合同的免責事由宜順承《合同法》的規定,即不可抗力是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免責條款及債權人過錯不應作為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