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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的後果

法律1.02W
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的後果
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的後果

(5年內提出清償的要求,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仍然有義務予以清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