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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和安置

法律3.15W
拆遷補償和安置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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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和拆遷安置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按10.8468萬元/畝的標準進行賠償,依法有償收回國有農用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根據市政府十四屆55次常務會議紀要要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含房屋徵收補償和墳墓補償)補償費實行包乾,標準為3.6萬元/畝,其中3萬元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0.1萬元為工作經費,0.5萬元為徵地獎勵費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按瓊府[2015]36號文件規定的標準補償,包乾費用按徵地面積由市國土資源局撥付給鎮政府,由鎮政府平衡統籌使用。

(三)按照市政府十四屆43次常務會議紀要要求,徵收農民集體建設用地,按照15萬元/畝的標準進行補償,依法收回農村集體使用的國有荒地、沿海灘塗,給予“安置補助費”補償。

(四)依法徵收農民集體土地及依法有償收回國有農用地涉及地上建築房屋及附着物的,按市政府批准最新的城市建設房屋參考基價及市政府批覆的補償標準執行。需要評估補償的,按評估價格進行補償,房屋徵收安置按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執行。

(五)墳墓按2500元/個標準補償,特殊墳墓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處理。

(六)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按照《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省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瓊府[2013]21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市被徵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海府[2015]103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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