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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和回遷安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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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和回遷安置辦法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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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拆遷安置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被徵地拆遷的住房採取“統建還房”、“貨幣補償”、“劃地自建”三種方式相結合安置。以“統建還房”為主,市、縣(區)行政中心所在城鎮規劃區範圍內,原則上不再實行“劃地自建”安置,一律採取“統建還房”和“貨幣補償”安置。對於產業園區和產業集中發展區以及規劃區範圍內城鄉結合部,因建設需要拆遷安置的,在符合城鎮統一規劃的情況下,按因地制宜的原則,確需劃地自建安置的,必須由拆遷單位提出方案,報規劃管轄權所屬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一)劃撥宅基地自建安置
劃撥宅基地自建安置,結合生態小康村或新農村建設統一規劃,按一户一宅,人均宅基地面積不超30㎡的法律規定,以劃撥宅基地採取集中或分散形式自建為主,劃撥宅基地應根據各安置點情況,配置適當的附屬及配套基礎設施用地。宅基地、附屬及配套基礎設施用地需辦理農地轉用和徵收的按程序報批。宅基地基礎設施建設按本方案第二項第七條第三款(5)執行。

(二)“統建還房”和“貨幣補償”安置

1、統建還房安置

(1)按照被拆遷住房的應安置人員進行還房安置,在按照現行補償標準對被拆遷住房進行補償後,不再劃撥宅基地,實行以宅基地還建安置住房。具體方式是:為被安置人員無償提供35㎡/人建築面積的住房和10㎡/人建築面積的經營性用房,並辦理產權手續。被安置户選擇與對應人口應享受安置房面積相近的安置户型,選擇的安置住房超面積的,由被拆遷户按成本價購買,但最多每人不得超購35㎡。安置經營性用房超出無償提供部分10㎡以內(含10㎡)的按成本價格購買,超出10㎡以上的以市場價格購買。該類還建房的户型設計,根據被拆遷户的實際人口比例結構,住宅可按建築面積35㎡、70㎡、105㎡和140㎡四種户型設計修建,經營性用房的修建根據拆遷安置實際情況確定。

(2)以住房補償被拆遷住房,不再對被拆遷住房支付拆遷補償費用。採取還房與被拆遷住房面積、結構、等級掛鈎,以被拆遷住房磚混結構甲等為標準,其它結構的住房按等級折算,相互補差,也可以還房面積與被拆遷住房結構、等級折算面積換算折抵差款。被拆遷住房經摺算後大於70㎡/人的,按建築面積最多不超過70㎡/人還房,大於部分按拆遷補償標準給予貨幣補償;被拆遷住房經摺算後小於70㎡/人的,按1:1還房後,被拆遷人可自願按成本價申購至70㎡/人。
統建還房用地一律為劃撥性質,比照經濟適用房規定,房屋在使用5年後可上市交易。拆遷還房後,統一辦理房屋和土地產權手續。對給被拆遷户無償提供的和按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及經營性用房分攤的土地辦理劃撥土地證書。住户自願按現行政策規定標準補交出讓金的和按市場價購買的,辦理商住用途出讓土地證書。
還房裝修標準,根據實際情況以達到入住條件為準。 安置還房應實行規範物業管理,入住人員須按住房面積繳納標準合理的物管費。
具體還房補償方式,由被拆遷户根據被拆住房和家庭人口的實際情況自行選擇。

2、貨幣補償安置
按被拆遷應安置人員35㎡/人計算還房補差款,以當地(鄉鎮、辦事處)上年度平均商品房價格減去現行磚混甲等房屋最低補償標準的差,乘以35㎡/人為應拆遷安置人員的貨幣補償金額。

(三)拆遷住房安置相關問題的規定

1、下列人員應計入拆遷住房安置人員:

(1)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組織有承包地並參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且在被拆遷住房常住的農業人口,雖無承包地並且未參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但依法取得了宅基地,並有住房且户口遷入被徵地村組的(包括正常婚遷、生育人口)。

(2)原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因國家徵地已農轉非未享受住房安置現仍在被拆遷住房常住的。

(3)原常住户口在被拆遷住房中,現正在部隊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軍官、文職人員和10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正在服刑或勞教的人員。

(4)原屬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各種原因户口遷出,現已退職、退休在被拆遷住房中居住,户口已遷回的人員,且在原工作單位未享受過房改房、集資建房和經濟適用房等屬國家福利性質住房的。

2、下列人員不得計入住房安置:

(1)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買賣宅基地而形成的住房被拆遷人。

(2)雖有常住户口,但無承包地,且未參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和未依法取得宅基地的被拆遷人員。

(3)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原已享受住房安置的被拆遷人員。

3、徵地部門會同公安部門、鄉(鎮)或辦事處、村組集體負責對拆遷安置人員資格進行審核,並通過公示後確認。

(四)統建房建設

1、投資規模。每年第三季度,由國土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下年度建設用地需求,編制“統建還房”規模,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由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政府批准的建設規模,編制投資概算,由財政部門組織評審。

2、建設資金。財政部門依據評審結果,將建設資金列入年度基建預算,從土地收益中安排資金。

3、規劃佈局。統建房建設要緊密結合安置拆遷的特點,與城市規劃相銜接,合理佈局,充分考慮交通便捷和失地農民再就業等因素,讓失地農民可就近解決失地後生活生產問題。

4、建設主體。統建還房建設主體為市、縣(區)人民政府,由國土、建設部門統籌管理,業主具體實施。

5、加強組織領導。市、縣(區)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相關單位為成員的領導小組,負責牽頭協調,全面推進。

(五)市、縣(區)規劃和建設部門要對原“劃地自建”形成的“城中村”做出改造規劃,逐步實施改造。


  4、附屬設施拆遷補償標準及相關問題的規定

種 類 補償標準 條 件
調整後標準 防旱池、儲水池 50-85元/ m3 條石、磚漿砌、混凝土 水渠(按工程量補償) 100-300元/ m3 條石、磚漿砌、混凝土 糞 池
50-85元/ m3 石砌、磚砌、混凝土 堰 塘 7-12元/ m3 魚 塘 30-40/ m3 條石、磚砌、混凝土 按容積補償,包括魚塘內的魚和水面。
20-30/ m3 塊石、卵石 7-12元/ m3 土埂 水 井(機井抽水機電設備根據使用年限折舊補償) 1700/口 壓水井 200-290元/m3
石砌、混凝土山水井 1200-1500元/m 口徑0.2-1m,磚、混凝土、石砌管井 400-450元/m3 口徑1m以上沉井 400元/口 紅層找水井
水窖(人畜飲水) 120-170元/m3 條石、磚、漿砌,混凝土且加蓋封閉,機井抽水機電設備根據使用年限折舊補償 圍 牆 50-65元/m2 磚砌、粉飾
320-360元/m3 15元/m2 土牆 曬 壩 50元/㎡ 混凝土、石板 25元/㎡ 三合土 堡 坎(與宅基地院壩配套的堡坎) 100-140元/m3
條石、漿砌、混凝土 50-80元/m3 片石、塊石、卵石 洗衣台 200元/座 磚石砌、混凝土 糟子(飼料發酵)坑 50-85元/m3 磚石砌、混凝土 灶
680-1100元/套 磚灶、瓷磚鋪貼 340-510元/套 土灶 沼汽池 3000-4000元/套 可使用的沼汽池 大 棚 30-60元/㎡
竹架、鐵架、鋼架,扣件,無覆蓋物的減半計算 花 台 50-85元/m3 磚、石砌 墳 墓(明墳、有主墳) 1500-2000元/座 碑帽齊全
統一安排新墳地減半補償 1000-1500元/座 土墳 苕 窖 30-70元/m3 土窯、石砌、磚砌 室外引水管 2-5元/m 塑料 10-16元/m
鐵管、鋼管 庭院大門 400元/m2 鐵管、鋼管結構大門 庭院門柱 300元/m3 磚砌、混凝土結構 道路 路面 280-320元/m3 混凝土
150-220元/m3 泥結石 80-120元/ m3 三合土 路基 10-15元/ m3 寬2.5m以上,含開挖、回填、堡坎、旁溝、路肩和涵洞等工程 果園架樁
5-10元/根 水泥樁 3-5元/根 木樁 養殖窟 40-60元/m3 石砌、磚砌、混凝土 衞星電視接受器、太陽能 400元/座 防盜門 600-1000元/扇
鐵、鋁合金 雨棚、防盜護欄 60-100元/㎡ 鋼筋、鐵、鋁合金
相關説明:

1、無人認領的室外附着物登記補償到集體經濟組織。

2、專項設施搬遷(杆管線、橋、企業、廠礦、學校、大型水利水電設施)根據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協商補償或雙方協商補償。

3、房前屋後所種植的花草不予補償。

4、遷墳墓確需進公墓的,其費用協商補償。


  5、林木補償標準


類 條 件 補 償 標 準 備 注 果樹 幼 樹 地徑小於或等於2㎝ 5-20元/株 桃、杏、李、梨、橘、柿、櫻桃、蘋果、枇杷、柚樹、石榴等 初掛果
地徑大於2cm,小於或等於5cm 20-60元/株 盛掛果 地徑大於5cm,小於或等於20cm 60-200元/株 地徑大於20cm 按盛果補償標準的2倍補償
掛果樹超過300株/畝按面積補償 10000-30000元/畝 獼猴桃 地徑小於或等於2㎝ 5-20元/株 地徑大於2cm,小於或等於5cm 50-100元/株
地徑大於5cm,小於或等於20cm 200-300元/株 地徑大於20cm 按盛果補償標準的2倍補償 掛果樹超過350株/畝按面積補償
30000-60000元/畝 乾果樹 幼 樹 地徑小於或等於2㎝ 5-20元/株 核桃、棗、板栗、油橄欖等 初 樹 地徑大於2cm,小於或等於5cm
20-50元/株 盛掛果 地徑大於5cm,小於或等於20cm 50-200元/株 地徑大於20cm 按盛果補償標準的3倍補償 葡 萄 幼 樹
地徑小於或等於1cm 5-10元/株 未搭架的按同等級下調20% 初掛果 地徑大於1cm,小於或等於3cm 10-30元/株 盛掛果
地徑大於3cm,小於或等於5cm 30-100元/株 地徑大於5cm 100-200元/株 成 片 幼樹畝均超過800株 4000-10000元/畝
掛果樹畝均超過400株 30000-50000元/畝 經濟樹 油 桐 米徑小於或等於10cm 10-40元/株 米徑大於10cm 40-100元/株 花 椒
地徑小於或等於5cm 40-100元/株 地徑大於5cm,小於或等於20cm 100-200元/株 地徑大於20cm 200-400元/株 杜 仲
米徑小於或等於2cm 5-10元/株 米徑大於2cm,小於或等於10cm 10-20元/株 米徑大於10cm,小於或等於20cm 20-30元/株
米徑大於20cm 30-100元/株 畝均超過200株 4000-10000元/畝 桑 地徑小於或等於3cm 2-3元/株 良種桑按同等級的1.5倍補償
地徑大於3cm 3-5元/株 畝均800株以上的桑園 3000-4000元/畝 其他類 按經濟產值比照上述經濟樹標準補償 樹 木胸徑1.3m處
胸徑小於或等於3㎝ 不予補償 天然生長 胸徑3-5㎝ 5元/株 胸徑5-8㎝ 5-10元/株 胸徑8-14㎝ 10-20元/株 胸徑大於或等於14㎝ 50元/株
成片林按林業法相關規定進行補償 竹 叢 新栽竹叢 10元/㎡ 成材竹叢 16元/㎡ 灌木林 成片林 1200-1800元/畝 薪炭林 成片林
1000-1400元/畝 園 林綠化樹木 零星園林綠化樹木和成片林中個別米徑大於或等於20cm 按國家定額補償搬遷費 只補償搬遷費用(含搬遷損失費)
成片林以面積補償 6000-10000元/畝 苗 圃 嫁接苗圃超過10000株/畝 10000-20000元/畝 實生苗圃超過10000株/畝
4000-10000元/畝
相關説明:

1、國家、省公佈的名貴樹種目錄上的樹種和特大果樹協商補償。政府組織和推廣的未投產的名優林木,除按一般林木同類同級標準補償外,另再按農户購買苗木的價格進行補償。

2、古樹和有歷史文化意義的樹木,按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3、移栽和砍伐樹木由其所有者自行負責。


  6、其它説明

(一)自《徵地公告》發佈後,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補償。

(二)地上附着物的類別和數量以徵地實施單位與附着物所有者現場調查和經各方簽字認可的數據為準。

(三)因徵收土地確需另行還建被徵土地所有者的道路、變電房等公益設施的,原用地已補償的,相同面積用地不再補償,超出部分按徵用土地的標準進行補償。

(四)因徵收土地需拆掉城鎮居民在農村擁有的合法產權房屋,只對房屋及其附着物等進行補償,不再安排新的宅基地;其房屋補償標準在當地同類同級房屋補償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其附着物補償標準按當地同類同級標準執行。

(五)因徵收土地需拆遷國家的通訊、電力、交通、能源、國防等設施的,按有資質的單位評估並經審計後的價格或政府協調的方案進行補償。

(六)本調整方案未明確的,仍按川府函〔2008〕90號文件執行。

(七)凡是徵地補償安置費用不到位的,不得實施徵地拆遷補償工作。

(八)對以前的遺留問題,由各級政府本着“尊重歷史,注重現實”的原則依法合理予以解決。

(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廣元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對拆遷中會出現的問題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比如青苗補償費標準等。但是此標準也不是什麼都規定了的,方案未明確的,可以按照相關的文件進行執行。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徵地補償安置費用不到位的,不能實施徵地拆遷補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