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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效力

法律1.48W
婚姻期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效力
婚姻期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效力
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如果是雙方自願簽訂的,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並且協議內容合法,不違背公序良俗,則簽訂的協議就是有效的;
反之不符合上述條件簽訂的忠誠協議則是無效的。
法律規定,夫妻之間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而忠誠協議本質上是一個附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所以雙方自願簽訂的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的忠誠協議當然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