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判決執行

起訴方不交納訴訟費會怎麼樣

一、起訴方不交納訴訟費會怎麼樣

起訴方不交納訴訟費會怎麼樣

原告方敗訴後,不交訴訟費法院可以進行強制執行。

訴訟費用具體由誰負擔,要待案件審理結束後,根據審理情況決定:

①一般情況下,訴訟費應由敗訴的一方當事人負擔。

②原告、被告各有勝敗時,訴訟費由人民法院決定雙方當事人共同分擔,原則上是按勝訴、敗訴的比例分擔。

③敗訴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訴訟時,訴訟費用可由法院按他們的人數和各自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大小,確定各自負擔多少,其如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

④撤訴的案件,訴訟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

⑤由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⑥第一審和第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二審調解結案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由第二審法院決定。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負擔,不能簡單地按勝訴、敗訴確定費用負擔,而要由人民法院根據案情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決定負擔辦法。

⑧如原告勝訴,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由法院責成被告負責償付。

⑨作為當事人的公民,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減、免交,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二、 當事人應當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哪些

1、案件受理費。含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部分再審案件受理費。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包括: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對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下列四種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情形包括: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

2、 申請費。當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1) 申請執行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 申請保全措施;

(3) 申請支付令;

(4) 申請公示催告;

(5)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6) 申請破產;

(7) 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8) 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本項費用由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法院交納工本費。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訴訟費,指的是當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需要繳納的費用,其中包含了受理的費用和其他的訴訟費用。而訴訟費用的繳納是由敗訴的一方來進行繳納的,一般是在民事案件審理完畢後進行繳納,如果不願意繳納的話,法院可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