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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撤訴後多久可以再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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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撤訴後多久可以再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撤訴後再申請
關於勞動仲裁撤訴後再申請可以嗎的問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經研究並於最高人民法院協商一致,曾作出如下答覆: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項關於“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規定,據上述規定精神,當事人撤訴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車速之日起重新計算。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38條規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對於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期間申請撤訴後,當事人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問題,我們認為是不可以的。因為申請撤訴和按照撤訴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並沒有作出實質性的處理,即視為沒有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的前置程序,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當事人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或者仲裁委員會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